[ 专利转让知识 ]

技术转让合同签约要领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的含义是:所谓技术”,不仅指技术成果,而且还指技术成果权,具体来说,就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所谓“转让”,是指有偿转让,即技术成果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持有的技术成果权转让给受让方,从而收取价款或者使用费,受让方取得技术成果权,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
  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着重考虑如下事项:

一、明确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1.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特征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必须是一项或者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这一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适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对技术服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而言,服务方或顾问方在服务项目或咨询项目中运用自己的知识、技术和经验甚至技巧等完成指定的任务,是知识、技术、经验等的综合性内容的输出,而不是特定技术方案的转让;而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因没有确定的技术指标、功能、适用范围和生产使用方法,也就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2)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有的技术方案。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所设想的实用价值有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待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3)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所谓“权利化的技术方案”,是指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设定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及转让权的技术方案。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讲,是权利的转让。例如,甲方向乙方转让一项技术秘密,实际上是甲方向乙方转让或部分转让使用其技术秘密的权利。因此,技术转让的标的必须是具有权属的技术。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能做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2.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种类
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包括如下四类;
(l)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是指有权申请专利的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我国(专利法)第6条对专利申请权作了明确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还规定:“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上述法定专利申请权人有权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后,受让方成为新的专利申请权人,原专利申请权人不能再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并且受让方在取得专利申请权以后.有权再订立合同,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当专利申请权为两人以上共有时,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另一方或者其他方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专利权:专利权是国家依法授予发明人或者其受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人有权转让其专利权。通过专利权转让合同受让了专利权的人,也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人的一切权利。与专利申请权一样,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时,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权,另一方或者其他方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专利实施许可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它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该专利产品的权利和制造、销售该外观设计产品的权利。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实质上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权。有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权的,一是专利权人,二是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权向第三方再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权的人。受让方在合同成立后,可以在约定的期限、地区内,按约定的方式实施专利技术。在一般情况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无权向第三方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权。但是,如果合同约定许可受让方就该项专利与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则受让方就有权转让其专利实施许可权。
(4)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技术秘密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使用权或转让权移交给受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成立后,受让方可以在约定的地区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或转让技术秘密,但必须承担约定的保密义务。

3. 限制转让的标的技术
任何一项特定的、现有的、权利化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工艺、方法和材料等,都具备转让的前提,不受技术水平高低和专业领域的限制。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技术在转让时,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1〕属于国家机密的技术:有些涉及国富安全或重大利益的技术,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应由国家主管机关核定密级。就这些技术进行转让,应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经过核定密级的主管机关的批准,办理必要的手续,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后,才能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控制实施的技术:对于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压、高速运输以及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用,仅限于在指定的行业或单位之间进行转让。如果就这类技术进行转让时,也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3)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技术:我国对某些产品的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每年定期公布许可证产品及其生产单位,如医药、食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等。对这些产品的转让没有明确的限制,但受让方实施许可证产品的有关技术之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许可证。建筑、锅炉、广播器材等实行设计许可证制度的技术,转让方应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取得设计许可证后方可转让。
(4)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的技术:制造、销售赌具、淫具、毒品、犯罪工具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因此,制造该类物品的技术,不得转让。

4. 未经鉴定的技术和阶段性技术成果的转让
作为技术转让合同标的的技术方案应具有一定的成熟性,但不能因此认为只有经过鉴定或必须定型的稳定技术才能进行转让。
鉴定是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一种制度,我国的鉴定制度是正式投产、申请免税或申报奖励时必须履行的手续。经过鉴定,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一项技术成果的成熟性、经济合理性、新颖性、创造性、先进性等作出评价,对于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作为一种参考的因素。事实上,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对技术指标的要求是千差万别的,不可能用同样的鉴定标准来要求,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来保障转让技术的成熟性和稳定性以及其他技术指标。
同样,小试、中试等技术也是因工业化程度差异而存在的阶段性技术成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完全可以根据切身的技术水平和需要来决定转让技术的工业化程度。如有些科研单位为了加快开发速度,需要通过技术转让取得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技术。因此,技术转让的标的可以是比较成熟的定型技术,也可以是未完成工业化的小试、中试等阶段性技术。

二、选择技术转让合同的类型
1.技术转让合同的种关
根据技术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权利内容,可将技术转让合同分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四大类。
(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指转让方将其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2)专利权转让合同: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所有或持有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转让方,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指转让方将其拥有的技术秘密移交给受让方,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使用权、转让权及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

2. 技术转让合同类型的选择
一项技术方案产生后,其所有人可以选择申请专利或使之处于保密状态。专利申请可能获得专利局的批准,也可能被专利局驳回。在此期间,技术方案的所有人可以就其技术订立技术转让合同。从时间和程序的延续上划分,在不同时期、可以就技术方案订立不同的技术转让合同。
(1)就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2)就提出专利申请后、被批准前或公开前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申请被公开以后,原合同参照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即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是专利申请公开以后被驳回的,原合同即告终止,而专利申请公开以前被驳回的,原合同仍为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3)就专利申请被批准以后的技术方案,可以订立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三、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间
为了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我国法律鼓励并保护对现有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的活动。
后续改进,是指在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对作为合同标的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良。后续改进的结果是提高了原有技术成果的合理性、适用性,使其发挥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而是有益的事。
后续改进是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工作,因此,既与基础技术成果有密切联系,但又不是基础技术成果的重复生产。后续改进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后续改进人新的、创造性脑力劳动的结晶,不是原技术成果的重视。从法律意义上讲,后续改进取得的技术成果,虽然与基础技术成果有延续性的联系,但由于两者在事实上又相对独立,因而各自可以单独成为两种不同技术成果权的客体。如果给它们起个名称的话,一个可以叫作“基础技术成果权”,另一个则可称为“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在我国《合同法》中,就使用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这个词。
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权,原则上由后续改进方享有。但是,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对此,我国〈合同法〉第35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四、约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353条规定:“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关于转让的专利技术、技术秘密侵权责任的规定。具体应这样理解:
(1)“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受让人正确地按照合同约定的实施范围,实施专利技术、使用技术秘密,但由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权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本身有隐蔽瑕疵,结果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他人”,是指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因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技术而受到侵害的人,包括受到侵害的技术成果权人和其他人。
(3)他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他人的技术成果权,也包括其他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作广义理解。因为让与人向受让人提供的技术成果权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有瑕疵,本身已有过错,而受让人又是按照约定实施、使用技术,主观无过错,由有过错的让与人承担侵权责任,是合情合理的。
所以,这一法律规定的含义可概括为:让与人转让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非专利技术有瑕疵,或者技术成果本身有隐蔽瑕疵,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使用该技术成果,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让与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其他有关责任,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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